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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动态大病医保新政落地 报销比例不低于50%
浏览次数:488 时间:2016-10-10
“商办”将逐步推开,大病医保新政在期待中落地。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让可能“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者看到了希望。
8月30日,《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
《意见》要求,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同时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意见》明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对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机制,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昨日表示,这有助于促进健康保险业发展,推动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考虑到大病保险是一项创新的工作,且我国区域差异较大,《意见》对开展大病保险工作的原则、资金来源、保障内容、承办方式和监督管理等只提出原则性、框架性要求,地方要先行试点,再逐步推开。已经开展大病保险试点的省份要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实施范围。这意味着大病医保“商办”将在全国逐步推开。
针对大病医保“商办”将产生的影响,中投顾问医药行业研究员许玲妮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大病医保全国化将对商保机构的网络化起到放大化作用,进而可实质推动城乡医保并轨。”
据她分析,“大病医保‘商办’将助推全民医保计划的实施,达到提高医保办理效率,降低医疗费用,促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此外,医保商业化改革一方面有利于降低政府财政支出,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倒逼医疗体制改革。”
此前在河南洛阳、广东湛江、江苏江阴等少数地区试水的大病医保商办,早已“红红火火”。作为成熟试点的“湛江模式”,所实行的是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明确责任与义务的“分工”。另一试点“洛阳模式”,也由今年5月份起实行了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步结算。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医改专家顾昕曾撰文表示:“在很多地方,公立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开展大病理赔服务,结果不堪重负。而若公立医疗保险向商业保险公司招标,进行大病再保险,即将大病统筹基金的全部或者部分当成保费,向商业保险公司再次投保,为参保者提供大病医疗保障。而在此业务上建立起的公私合作模式,将带来双赢。”
其实,我国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起步并不晚,方兴未艾。本报记者通过保监会发布的保费数据统计发现,今年上半年,商业健康险的保费收入为466亿元,原保费收入为8532亿元,健康险占比仅为5.4%。而健康险的赔付142亿元,原保险赔付支出为2262亿元,健康险占比仅为6.2%。
2011年城镇基本医保和新农合筹资额合计约7600亿元,若其中的15%用于购买商业保险,则可为人身险保费带来12%的增量保费。而某大型寿险高管曾向本报记者透露:“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大病保险,更看重的是规模效应和品牌影响,而非眼前利润。”
对于商业保险机构的准入条件,《意见》指出,需满足符合保监会规定的健康保险经营资格,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能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等条件。
(据2012年08月31日,第一财经日报)
8月30日,《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
《意见》要求,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同时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意见》明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对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机制,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昨日表示,这有助于促进健康保险业发展,推动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考虑到大病保险是一项创新的工作,且我国区域差异较大,《意见》对开展大病保险工作的原则、资金来源、保障内容、承办方式和监督管理等只提出原则性、框架性要求,地方要先行试点,再逐步推开。已经开展大病保险试点的省份要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实施范围。这意味着大病医保“商办”将在全国逐步推开。
针对大病医保“商办”将产生的影响,中投顾问医药行业研究员许玲妮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大病医保全国化将对商保机构的网络化起到放大化作用,进而可实质推动城乡医保并轨。”
据她分析,“大病医保‘商办’将助推全民医保计划的实施,达到提高医保办理效率,降低医疗费用,促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此外,医保商业化改革一方面有利于降低政府财政支出,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倒逼医疗体制改革。”
此前在河南洛阳、广东湛江、江苏江阴等少数地区试水的大病医保商办,早已“红红火火”。作为成熟试点的“湛江模式”,所实行的是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明确责任与义务的“分工”。另一试点“洛阳模式”,也由今年5月份起实行了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步结算。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医改专家顾昕曾撰文表示:“在很多地方,公立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开展大病理赔服务,结果不堪重负。而若公立医疗保险向商业保险公司招标,进行大病再保险,即将大病统筹基金的全部或者部分当成保费,向商业保险公司再次投保,为参保者提供大病医疗保障。而在此业务上建立起的公私合作模式,将带来双赢。”
其实,我国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起步并不晚,方兴未艾。本报记者通过保监会发布的保费数据统计发现,今年上半年,商业健康险的保费收入为466亿元,原保费收入为8532亿元,健康险占比仅为5.4%。而健康险的赔付142亿元,原保险赔付支出为2262亿元,健康险占比仅为6.2%。
2011年城镇基本医保和新农合筹资额合计约7600亿元,若其中的15%用于购买商业保险,则可为人身险保费带来12%的增量保费。而某大型寿险高管曾向本报记者透露:“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大病保险,更看重的是规模效应和品牌影响,而非眼前利润。”
对于商业保险机构的准入条件,《意见》指出,需满足符合保监会规定的健康保险经营资格,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能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等条件。
(据2012年08月31日,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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